第 108 期 (2008 年 1 月)
主題探索: 高齡社會 下載區
編 者 言  
評  論: 正視警方濫權 改善警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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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式退休保障政策的政治經濟學(蔡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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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素描: 不寬容是最大的黑暗──論教會在世上的寬容文化使命(下)
(陳士齊)
兩岸四地: 從清真寺到金紫荊──我的香港文化地圖(蘇敏)



【評論】

正視警方濫權 改善警監機制

  自2005年底世貿部長級會議期間警方使用不必要的武力拘捕示威者,近年警方濫權跡象漸趨明顯及嚴重。

  近半年的三宗事例顯示,警方處理抗議示威行動時,尤其拘捕示威者的手法,並非單單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力;令人疑慮背後有關當局針對特定群體(如保衛天星皇后碼頭或捍衛基層住屋權的人士),甚至是警方刻意刁難、選擇性批准被捕人士保釋。

嚴厲打壓示威者

  2007年6月3日,一群來自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的成員在房屋局局長孫明揚寓所外示威,一度進入其居住的大廈範圍內,警方沒有即時拘捕,卻以截聽、跟蹤、祕密監察等行動逐一拘捕示威者,並罕有地引用過時的殖民時代《公安條例》,以「非法集結」罪名起訴示威者。

  2007年8月1日早上,警方出動四百名警員,從海陸兩方封鎖皇后碼頭一帶,將支持保留皇后碼頭的三十位巿民(包括絕食逾四天的三名青年)重重包圍,然後清場。被抬離之巿民手無寸鐵,警方卻出動軍裝的機動部隊,以超過留守巿民數倍之警力嚴陣以待。表面上的文明舉措,仍掩蓋不住警方強行抬走巿民的武力、其背後的威權壓制及長官意志。

  2007年10月5日,十五名抗議清拆利東街(又稱「喜帖街」)的和平示威巿民,被通宵扣留不准保釋。拒絕保釋期間,警方要求被捕示威者脫衣搜身,甚至有女性被捕人士搜身期間目睹有男性警務人員進出女羈留室。當天在利東街被捕的十五人,其中十三人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或「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警方拘捕抗議人士的過程,尤其是拒絕保釋及進行脫衣搜身等行動,引起民間團體及人權組織之異議,警方涉嫌濫權、侵犯被捕者的尊嚴。

弱勢社群首當其衝

  除了個別示威者,警方針對弱勢社群的濫權事件也時有所聞。分別有維護性工作者和少數族裔權益的團體指出,警察濫用職權,侵犯他們的權利。

  紫藤2006年共收到364宗性工作者的投訴,2007年1至11月則已收到826宗,當中包括警員放蛇時免費嫖妓、粗言侮辱和恐嚇,更有插贓嫁禍、誣告性工作者等。近年警方更派人上門強迫性工作者提供個人資料、簽名、甚至拍照。當性工作者被拘捕時,往往被禁止打電話、被脫光衣服搜身、被迫簽口供紙,甚至遭毆打。紫藤收到的個案中,有二十二位被拘留人士在二十四小時內遭搜身三次以上,有三位更在十二小時內被脫光衣服搜身四次。當性工作者向投訴警察科投訴時,卻遭投訴科人員阻撓,投訴科亦遲遲沒有交代投訴個案進展。縱然警方鼓勵受害人到投訴警察科投訴,大部分受害人卻害怕報復。

  少數族裔也遭遇類似情況,被警員選擇性盤問、搜查、拘捕、落案檢控及投訴。少數族裔人士在街上被警員查問,似乎是司空見慣,有些前線警務人員不單出言侮辱少數族裔為「阿差」或「差仔」,更挑釁當事人,或使用暴力。若當事人自衛,又會被控襲警或行為不檢。根據融樂會個案,有一名巴基斯坦裔青年因警員出言侮辱而發生衝突,被捕後在警署內被毆打至吐血。他要求驗傷,警員卻表示他若去驗傷便不獲保釋。他當時已被扣留近四十八小時,為免家人擔心,無奈放棄驗傷的權利以換取保釋回家。據融樂會表示,少數族裔人士被捕後要求驗傷,常遇警員拒絕。當少數族裔人士被落案起訴時,往往未清楚自己的權利而遭誤導。警員雖按程序向當事人聲明有緘默權,卻沒有清楚解釋;更有警員向少數族裔當事人力陳:只要認罪,便可獲釋放;最終當事人便被送上法庭。落案過程中警方禁止當事人與外界聯絡,亦未能提供合適而具中立態度的傳譯員。

應設獨立及有效之警監制度

  警方在針對和平示威人士、弱勢及邊緣人士的拘捕和起訴行動中,經常任意拘控、刻意拖延拘留時間,甚至多次要求當事人脫光衣服,令當事人感到受冒犯和侮辱,實在有失文明都巿警察之風範,是警隊的污點,必須徹底根除。然而,這種情況近年有增無減,與社會文明發展背道而馳,一方面反映警隊內部防止濫用警權的措施不足,另一方面亦顯示現行監察及制衡警權的制度有所缺失。

  法律賦予警察拘捕、搜身及盤問的權力,作維持社會治安之用。惟此等權力亦可能被濫用作侵犯個人自由、私隱及人身安全,故此警察必須具有保障個人權利的意識。香港實行普通法制度,任何人在未經裁決前乃屬無罪,即使備受嫌疑,亦應受基本人權保障。現時充斥社會的警察濫權現象,特別是針對弱勢社群的例子,顯示出濫用警權已成為警隊文化的一部分。有關當局應加強培育警隊內的人權意識,令香港巿民的人權得到保障。同時,備受質疑的投訴警察機制,亦應獨立於警察部以外,由獨立人士組成,以提升投訴機制的公信力及透明度,避免內部包庇。投訴機制亦應具代表性,由民間代表出任部分委員,向市民交代。現時的警監會雖然獨立,卻沒有實際的權力,若要成為具公信力、透明度及有效的監察機制,必須有調查及搜集證據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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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30/0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