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7 期 (2007 年 11 月)
主題探索: 詩歌與敬拜讚美 下載區
編 者 言  
評  論: 沒有遠象的《政制發展綠皮書》
主題探索: -  詩歌在崇拜中的定位:訪問伍中恩教授
(訪問:堵建偉記錄及整理:梁卓群)
-  敬拜讚美助長基督教消費主義? (楊天恩)
-  聖樂與敬拜讚美:衝突與融和
(主持:盧勁馳記錄及摘要:梁卓群)
人權教育: -  性工作者面對的暴力威脅(紫藤)
神學素描: 不寬容是最大的黑暗──論教會在世上的寬容文化使命(上)
(陳士齊)
特  稿: 漢堡‧狗肉‧全球化──一個社會學者的飲食文化想像(馮一沖)



【人權教育】

性工作者面對的暴力威脅

紫藤
關注性工作者團體

  性工作者與其他人一樣,應受到公平的對待和社會及法律的保障。現時香港有人權法及國際人權公約保障市民的人權,可是性工作者一直以來都不獲社會認同。她/他們即使面對種種暴力亦不獲保障,每天都面對著各種暴力威脅,人權受嚴重侵害。法律及執法者非但沒有保障她/他們的安全,反而常常迫害她/他們。本會在2006年收到性工作者投訴警員濫權,共計364宗。數字比上一年年同期增加超過一倍。紫藤一直要求警察停止對性工作者的暴力、侵權行為,可是警方不但沒有採取任何措施阻止警員濫權,更「縱容」及「鼓勵」警員繼續濫權。

無理拘控及誣告性工作者
  有些警區要求警員加強執法,例如:長沙灣警署內張貼「唔理堅定流、好或醜,總之殺到一個都不留」之口號,「鼓勵」前線警員濫捕所有懷疑是性工作者的內地女士。更有警員捏造證據,誣告被捕人士,妨礙司法公正。而被誣告的案件中,以街頭拘捕行動的情況特別嚴重。香港大學一項調查 指出,在19名被控「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的內地女子中,有差不多一半(9名)內地女子在被捕前都沒有主動引誘警員。由於等候審訊期間遭拘禁,往往比服刑的時間長,被捕人士不想坐牢太久,多選擇認罪,希望儘早返回內地。過去便有兩名內地女子因不甘受屈而自殺。此外,油麻地區警員經常用手機拍攝性工作者或懷疑性工作者的樣貌,本會過去一年收到82宗相關的投訴,相信這並非個別事件,可能是警隊的行動指引。被捕人士更經常在警署內遭受不合理及不人道對待,包括被多次脫光所有衣物搜身、被禁止打電話、被迫簽口供紙。

警員接受手淫服務
  目前,香港警務處的指引禁止警員接受性交和口交,卻容許警員作有限度身體接觸,以致底警員可藉詞在行動期間接受手淫服務。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在2006年4月曾就事件作討論,香港大學法律系楊艾文副教授提出多項理據 ,指出警方毋須容許警員接受性服務亦可搜集證據。在Kelly v Purvis(1983) 的個案中,法官清楚表示只要有足夠證據,即使沒有進行性服務仍能作出檢控;而加拿大及澳洲警隊的具體證據顯示,警員即使被明文規範不許接受任何形式的性服務,其搜證工作也不會受到阻延。可是,保安局及警方依然拒絕修改底行動指引,繼續容許警員接受手淫服務,製造機會讓警員以手淫作為掩飾去享受其他性服務。

警察投訴課阻撓投訴
  警方在過去不斷要求受害人到警察投訴課投訴,大部分受害人都因為害怕報復而不敢投訴,過去亦有性工作者因投訴而受報復。部分受害人投訴時,都遇到警察投訴課各種阻撓。警察投訴課不但拒絕接受警察濫權的投訴,接受投訴後又遲遲未肯公開調查結果(例如:李婉儀事件,見個案一)。而投訴人的投訴內容往往不如實記錄,她/他們本身亦遭恐嚇及阻撓投訴,更有涉案警員在受害人過去的工作地點,威嚇受害人,甚至恐嚇受害人會延長其監禁時間。警察自己人查自己人的制度,只「保障警察繼續濫權,而不需承擔任何後果」。

客人暴力及社會的歧視
  由於性工作者一直以來都不被社會認同,令性工作者的人權被嚴重侵害,例如經常面對客人暴力威脅。社會上的歧視亦是對性工作者的另一種暴力,令她/他們被社會邊緣化、孤立及不受保障。每年都有無數的性工作者遭受暴力對待,甚至被殺。由於性工作者被邊緣化及被污名化,她們受害的事件大部分都不了了之;性工作者亦因此內化了暴力,遇事時選擇啞忍。

  我們希望社會人士能關注性工作者的人權,大家一同努力爭取性工作者的權益,令性工作者與大家一樣,享有基本的人權。更希望大家支持性工作非刑事化,取消有關性工作的刑事條例,讓「姐姐仔」活得更自在。

個案一
  李婉儀在2005年10月被警員邱樹明放蛇,警員接受口交服務後,拒絕付款,誣告李婉儀恐嚇勒索。李不甘受屈而跳樓輕生,死因庭亦在2006年5月結束審訊,顯示警員違規、撒謊。家人就事件向警察投訴課投訴,事發一年多仍沒有結果。投訴課回應指他們事務繁忙,著投訴人繼續等。至今涉案人士仍逍遙法外,沒有任何處分。

個案二
  萍萍遇上警員放蛇,警員在過程中接受性服務;另一名警員更非禮萍萍,撫摸她的胸部;她被拘留期間遭脫光衣服搜身。萍萍向警察投訴課投訴,更要求警方不要致電她。可是警察投訴課卻多番致電騷擾,更威嚇她如未能提供證人,便會指控她誣告,同時亦拒絕記錄脫衣搜身一事,迫使萍萍放棄投訴。

個案三
  小雯遇到便衣警察查證,警員把她帶到一條後巷,用手機拍攝她的容貌,恐嚇她不可以再在該區出現。小雯對警員做法不滿,想與警察理論。兩名警察卻掌摑她,更誣告小雯「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警員恐嚇她如不簽口供紙,便會通知記者及拒絕她的保釋。最後她被迫在白紙及虛假文件上簽名。警察亦用兩個安全套插贓嫁禍。最後,法官因她是性工作者而不信她的說話,判她有罪。

個案四
  警察經常到賓館查牌,迫令職員打開住客房門,令男女住客裸露在警察面前,接受問話。如有內地來港的女性自由行旅客,便會把她拘捕,更以「通知老婆」作威嚇,迫使男住客誣告女方為性工作者。

個案五
  珊珊在一樓一工作,她被賊人打傷而被送院。醫護人員因她是性工作者而歧視她,不願替她作詳細檢查,著她立即離開。兩天後,她感到強烈痛楚,再次入院。後來發現她被賊人打傷以致嚴重腎衰竭,留醫14天。雖然她購買了意外保險,但保險公司卻因她從事性工作而拒絕賠償。此外她亦經常遇到鄰居的騷擾,包括:辱罵、破壞她的物品,甚至淋糞便在門上等。

個案六
  小蓮從內地來港,由於她是性工作者,所以常遇到客人各種暴力,例如:霸皇餐、打劫及強姦,甚至八十歲的阿伯亦毆打她,最後更被殺害。

我們現作以下呼籲:
非刑事化性工作
停止一切對性工作者的暴力
消除社會對性工作者的歧視
肯定性工作是工作
尊重性工作者的基本人權

紫藤
電話:2332-7182
電郵:
mziteng@hkstar.com
網址:http://www.ziteng.org.hk

注釋:

1. Karen , Carole and Robyn (2007) , ‘Bureaucratic Justice : The incarceration of Mainland Chinese Women Working in Hong Kong’s Sex Industr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ffender Therapy and Comparative Criminology Vol 51 , no.1

2. Prof. Simon Young , Comment on Hand job services received by police ?

3. Kelly v Purvis (1983) 2 W.L.R.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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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9/1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