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沒有遠象的《政制發展綠皮書》
特區政府今年七月發表了《政制發展綠皮書》,內裏羅列各個普選的方案,並就著特首及立法會選舉分別提出三個討論及三個方案,讓市民回應。細心觀察,綠皮書只提供永遠拖延、沒有遠象的方案。
綠皮書的「隱藏議程」
在細閱政府列舉的討論及方案時,要留意綠皮書對香港的政制發展預設了很多隱藏而「未曾討論」的原則及限制。這些「隱藏的議程」包括:
一、 香港的普選建基於《基本法》,而不是國際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11-14頁)
二、 在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上,香港特區是沒有「剩餘權力」的;(第7頁)
三、 中央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是實質的權力;(第30-31頁)
四、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只列明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選舉要根據「循序漸進」
及「香港實際情況」兩項原則,但綠皮書卻引用姬鵬飛的說話,增加了「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
及「有利於資本經濟主義的發展」兩個原則;(第9-11頁)
五、 在行政長官選舉中,提名委員會必須存在。(第19頁)
上述隱藏的議程反映特區政府對普選在公民權利、一國兩制和維護各階層利益等方面,偷換概念,暗渡陳倉。
普選是「天賦人權」
公民在所屬及生活的地區能「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及「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廿五條﹝甲﹞、﹝乙﹞)。人權宣言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序言),而國家履行人權公約是一項神聖的責任,亦是認同人權是天賦的理念。香港特區推行普選亦是履行對所屬公民的責任及義務,並不存在聯合國、中央抑或《基本法》賦予的問題,加上綠皮書亦認同公約要求的「普及」及「平等」的原則,又何須強調中央及《基本法》的權力,以圖鞏固「一國兩制」下的「一國」論述/權力?
一國兩制下的中港關係
香港回歸後,如何實踐「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成為國際關注的議題,在回歸十年的當下,中央更大肆宣傳「一國兩制」的成功;但在普選的議題上,香港市民不斷感到中央的壓力及干預,包括2004年4月26日的釋法、「愛國論」、「剩餘權力論」等等。根據《基本法》的聲明,香港的國防及外交事務由中央負責,而特首及主要官員亦由中央任命,但其他政策的立法及施行包括政制上的改動都屬於自治的範圍。綠皮書提及的「實質任命權」及沒有「剩餘權力」論是如何解釋?跟「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是否背道而馳?如何確認中央的「一國」權力,同時保持香港的「一制」?推動民主的普選又為何會破壞中國在香港的主權?
維護既得利益者的選舉制度
現時選舉特首的選舉委員會以不同的功能組別及中國在香港的代表(人大及政協的香港委員)組成,綠皮書建議的提名委員會亦依循類似的方法組成,討論的只是如何增加民主的成份(如加入民選區議員),這種小圈子的提名方式無疑是選舉的初選,把不符合個別功能組別利益的候選人「踢出局」,有礙「普及」及「平等」的原則。而綠皮書強調的「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及「有利於資本經濟主義的發展」這兩項原則,只是維護現有的功能界別及工商界的利益,並沒有具體的方案,檢討現時選舉委員會的界別是否廣泛及委員的代表性等問題。
普選非民主的終點
香港社會其實早具落實普選的條件,故此特區政府應立即落實及推行2012年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全體議員;取消立法會功能組別的議席及提名委員會制度,讓全港市民均有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並由全港市民一人一票選出全體議員。要達至普選,應盡快修改《基本法》以配合普選,並重新推出有具體建議及明確方向之普選時間表的政制發展綠皮書,向全港市民重新諮詢,才可推出政改終極方案。
《政制發展綠皮書》是一個要大家認同沒有遠象的方案,看不出各種方案的可能性,只是永遠的「期票」。十年前大家以為《基本法》上寫第一、二屆的行政長官/立法會選舉後,便可以達至普選;這十年告訴我們,這是香港人一廂情願的想法。當我們爭取04/05年普選時,有些親中人士便說不成熟,起碼07/08;到07/08又有人喊2012;今次我們要2012,又有人出來說不可能,起碼要到2016/17。這種拖延,意味著甚麼?
巿民期望普選,等了又等,已經覺得不耐煩。我們其實希望盡快有份參與議會及整體社會的管治。這不單指一人一票選特首及全體立法會議員,還包括在許多影響民生及日常生活的政策上,每一個升斗巿民都有話事權。
2012年普選只是實現民主遠象的起步,而不是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