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6 期 (2007 年 9 月)
主題探索: 《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 下載區
編 者 言  
評  論: 皇后碼頭不單是殖民記憶
主題探索: -  主流媒體的輿論角色(梁旭明)
-  淫審制度有損表達自由(莊耀洸)
-  基督教與性文化──從《中大學生報》事件說起(黃慧貞)
-  香港基督教右派的意識形態(陳士齊)
神學素描: 空間政治:一個信仰的觀點(下)(駱穎佳)
我的故事: 同一天空下--尋求庇護者與我何干(沙的)
書  介: 《不雅神學:神學上歪曲了的性、性別及政治》(黃美鳳)
特  稿: 向「以巴」出發(潘永樂)



【主題探索2】

淫審制度有損表達自由

莊耀洸
法律(人權)碩士、中文大學兼任講師

  自五月《中大學生報》事件引起軒然大波,淫審機制惹來批評不絕,部分種因於文化層面,部分則源自法律制度的設計,本文以表達自由的角度,指出有關定義過於空泛,有違人權。

現行機制
  現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390章)在1987年制訂,設立淫審處以評定或裁定物品及公開展示事物是否淫褻或不雅。被裁定淫褻資料屬三級的,不可向任何人士發布;被裁定為不雅資料屬二級的,不可向未滿18歲的青少年發布,違者可被罰款數十萬元或入獄。一級物品或事物則老少咸宜。法例無規定刊物必須事先送檢始能出版,但為免觸犯法例,出版人預先送檢方可確保合法。

  目前不少人向影視處投訴刊物有違道德,影視處會酌情考慮是否將物品送交淫審處評定類別(classification)。其實公眾也可花數百元費用,直接要求淫審處評級。一名主審裁判官加上至少兩名審裁員,以非公開形式及其他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將物品作暫定類別,有關人等可於結果公布後的五日內,要求全面聆訊。屆時,將由上述主審裁審官及另外至少四名審裁員作公開聆訊,肇事者可出席陳詞。倘無人為初評申請覆核,初評將成終評,而全面聆訊後的評級結果,也可向高等法院上訴,惟僅限於法律問題的爭議。

  倘若任何刑事或民事訴訟中,涉及物品或事物是否淫褻不雅,則須交這方面具專有審裁權的淫審處作出裁定(determination),以確定有關物品或事物是否淫褻不雅,或具任何免責辯護理由。

人權標準
  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第十六條「意見和發表的自由:「(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morals)。」(此條文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相同)

刊物令人不安即可被禁?
  本港終審法院極之重視表達自由,在有關公安法是否違憲的梁國雄案中,引述歐洲人權法庭的經典案例Handyside v UK1 EHRR 737, 754,指表達自由包括發表一些令國家或部分人感到冒犯、震驚或騷擾(offend, shock or disturb)的資訊。此案例指這是多元化、寬容和廣闊胸襟(pluralism, tolerance and broadmindedness)所需,缺此,斷無民主社會可言。

  上述原則已為香港法院所採用,是本地重要的法律原則。在淫審風波中,有人說看了某些刊物感到不安,須予管制,但從上述案例可見,令人不安、冒犯也不表示刊物必須被禁。譬如說,古時很多人認為天圓地方,若主張地圓之說,可能令很多人不安,甚至震驚、失眠,若據此而禁止有關討論,人類文明還可健康發展嗎?

  然而,表達自由並非絕對權利,即可受限制,而有關限制已寫在人權法第十六(三)條:其一,法律確定檢驗標準(Legal Certainty Test):其二,相稱性檢驗標準(Proportionality Test),即有關限制須與合法目的(如公共道德)有理性連繫,及限制有關權利以達致合法目的所採用的手法不可過分,不可多於所需。舉例說,若有幾個辦法可限制表達自由,應選擇對權利損害最小而可達致合法目的的那種方法。所謂合法目的,即人權法所列的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倘限制表達自由,範圍僅限於上述四個目的。

違反法律須精確的原則
  法律須有足夠的明確性,讓人民知所遵守。倘法律流於空泛,人民便無法成為守法的良好公民,因為他們不知道違法的界線在哪裏。因此,法律須有可預見性(foreseeable),讓人民可節制其行為以免犯法。同時,法律須公布週知(accessible)。

  淫審評級備受批評的一大原因,是評審標準過於空泛,法例將淫褻及不雅定義為:包括暴力、腐化及可厭(violence, depravity and repulsiveness)。然而,何謂腐化?何為可厭?這些空泛概念人言人殊,於是每次評級便端賴審裁員的主觀判斷。若是日碰到前衛開明審裁員,刊物便屬一級,若同一份刊物幾天後落在保守審裁員手上,便成二級不雅,這樣令整個保障表達自由的制度脆弱不堪。

  法例給予審裁員一些指引(法例第10條),以補上述不足,其中包括「(a)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並可參考電檢條例的有關條文,「(b)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c)(d)發布或公開展示的對象;(e)真正目的。上述指引對於淫褻不雅等詞過於空泛的根本缺憾,看來並無幫助。審裁處於是坐擁過大酌情權,容易被濫用來侵犯表達自由。

  歐洲人權法庭在Muller告瑞士一案中,裁定淫褻一詞並非太空泛,因法庭在這方面有清晰一貫的決定,加上附以補充法例說明,而上述決定均公布週知及為下級法院所遵從。然而,本地淫審處近期常被指評級混亂,缺乏一致準則。黃禮榮大律師 (2001)指出,淫審處評級欠一致性,他查閱淫審處的儲存庫後作出有關判斷,還指有關被評級刊物的儲存庫中,缺乏評級理由,令人無所適從。

  據法例第14(3)條,淫審處毋須為暫定類別提出理由,加上初評乃閉門進行,這使公眾無從了解評審準則,尤其是暫定類別佔所有評級的九成以上,即暫評後並無覆核聆訊。據2006年司法機構統計,淫審處就評級的結案共有1755宗,而就覆核結案的僅有15宗,2005年的有關數字則是1747宗,覆核結案4宗。

  至於全面聆訊後,淫審處須為評級提出理由。然而,花了420元到儲存庫查閱資料,但公開的檔案竟無評級理由。對於審裁員來說,使淫審處的評級跟過往的決定保持連貫性便缺乏重要參考。

  更糟糕的是,雖然法例規定淫審處在暫定類別或全面聆訊,也泛指出該物品屬淫褻或不雅的部分,但儲存庫的刊物往往沒有標示哪些部分屬淫褻或不雅。有時候,淫審處甚至將整份刊物評為不雅,公眾便需自行猜度那部分屬不雅。

建議
  加拿大定義淫褻的有關刑事罪行條文,較本港具體,甚有參考價值:倘刊物的顯注特徵為性的不當剝削(undue exploitation of sex),或性及罪行、可怖、殘忍及暴力均視作淫褻,案例指性的不當剝削為:一、通常為性與暴力的描述,二、低貶人格或不合人道而有相當損害的風險;三、有關過程有僱用兒童。

  在具體安排上,儲存庫的檔案須清楚指出物品哪部分屬淫褻或不雅,並顯示評級的理由。儲存庫應免費讓公眾查閱,部分資料,如檔案目錄、評級簡介及理由,也應設網站方便市民瀏覽。整體而言,淫審制度應有機制確保表達自由不受損害,評級制度可維持一貫的評級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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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2/09/2007